⒈ 免除賦稅徭役。
引《晉書·武帝紀》:“﹝ 咸寧 元年﹞二月,以將士應已娶者多,家有五女者給復。”《北史·魏紀三·高祖孝文帝》:“﹝ 太和 二十二年﹞詔以 穰 人首歸大順始終若一者,給復三十年,標其所居曰 歸義鄉 ;次降者,給復十五年。”《新唐書·高祖紀》:“丙寅, 竇建德 伏誅。丁卯,大赦,給復天下一年。”宋 曾鞏 《本朝政要策·水災策》:“太宗 加給復之恩,賜糜淖之餉,以救其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