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在官吏名簿上附記官吏的過失。
引《明律·吏律·講讀律令》:“初犯罰俸一月,再犯笞四十,附過?!?br />《明律·吏律·名例》:“文武官吏犯公罪,該笞者,官收贖,吏每季類決,不必附過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