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刑律名。謂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罰勞役。
⒈ 唐 刑律名。謂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罰勞役。
引《唐律疏議·名例·應議請減》:“加役流者,舊是死刑, 武德 年中改為斷趾。國家惟刑是恤,恩弘博愛,以刑者不可復屬,死者務欲生之,情軫向隅,恩覃祝網,以 貞觀 六年奉制改為加役流。”宋 葉夢得 《石林燕語》卷二:“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,官有監驅之勞,而配隸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?!?/span>